一、申请对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二、申请资料
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180天计算),并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按90天后计算),由本人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社保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2.《重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
3.劳动合同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就业人员提交)或者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交);
4.若失业人员在重庆市外参保,另需提交《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证明》。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不再享受上次剩余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
四、受理机构
合川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合川区行政服务中心B区三楼人力社保40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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