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对象是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含市外户籍)。转岗培训补贴对象为我市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市政府专题研究需支持的国有企业安置职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的对象是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技师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在我市企业和生产一线岗位工作且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工或技师。
二、申请资料
(一)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须提供:
1.《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3.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4.培训合同原件。
5.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6.企业(单位)或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7.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须提供:
1.《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3.学徒培养计划。
4.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5.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三)技师培训补贴须提供:
1.《重庆市 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
2.《重庆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3.《重庆市 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划拨明细表》。
4.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以上复印件均需带原件进行核对)
三、补贴标准
在职职工培训职业(工种)在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培训目录》范围内,培训后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公布的培训成本50%给予补贴。参加转岗培训的职工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公布的培训成本100%给予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不足4000元的补足4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期满,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确定应支付给职业院校补贴标准的50%补贴;对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确定应支付给职业院校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为:参照市人力社保部门当期公布的《培训目录》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及需求程度补贴标准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未涉及的职业(工种),按照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及鉴定补贴总额的平均值予以补贴。
四、受理机构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科216办公室办理。
五、办理时限
按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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