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
二、申请资料
低保就业补贴实行“先核减,后补贴”的原则。低保家庭人员自办理就业登记,且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后,每季度首月申请上一季度补贴。所需资料:
1.重庆市低保就业补贴申请表。
2.下列人员需提供以下凭证:(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无需重复核实就业状态的人员除外)
⑴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提供雇主出具的申请补贴月度就业情况说明。(雇主信息应与就业登记信息一致)
⑵商贩提供申请补贴月度进货凭证或经营图片等凭证复印件。
⑶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申请补贴月度交易流水截图。(网约车平台公司流水信息应与就业登记信息一致)
⑷其他就业类型人员提供申请补贴月度相关就业凭证复印件。
三、补贴标准
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
四、补贴期限
低保家庭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
五、受理机构
户籍地街镇劳动就业社保所。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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